案例1 近日,隨著一份稅收通用繳款書的開出,浙江省桐鄉市國稅局成功入庫由某集團公司繳納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5315.42萬元。
今年上半年,根據該公司提交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備案報告相關資料,該局立刻安排稅務人員進行跟進關注。英屬維爾京群島某公司向該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一公司的股權,應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此,涉外稅收管理人員積極協助企業,做好對境外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與股權成本等的核對計算,便利企業落實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義務,成功入庫由該公司繳納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
案例2 2009年,依托股權轉讓信息協作制度,發現重點排摸對象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境外轉讓給某國際有限公司,其股權轉讓收益未申報納稅。經多次交涉,外方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最終表示服從中國稅法規定,認繳非居民稅收1094萬元。這一案件,追征非居民稅收首次突破千萬元,稅款入庫首次由納稅人直接從境外以外匯匯入。
案例3 2010年,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該局申請出具《股權交易稅務事項證明》,所提交的資料顯示,其境外股東因未能如期實現在引入戰略投資者時承諾的3年上市,而以其持有的股份,無償賠償給境內、外地其他股東。同時,該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股權交易業務發生,轉讓價格約為原始股價的9倍。由于是無償賠償,該股東認為其已經是重大損失,無應稅收益。經對該股轉行為的分析,稅務人員認為,所謂無償賠償,其實質是股份的溢價轉讓與放棄收取股轉價款造成損失的結合,就股轉而言,應按公允價格計算確認收益并計稅。由于情況特殊,在請求上級局認同確認后,即通知企業及其境外股東,該項股轉應參照企業同期發生的股權轉讓價格計算確認收益,并作了政策的宣傳與解讀。由于該項股轉無款項支付,無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委托本地企業代理申報繳納了非居民稅收347萬元。
案例4 2010年3月,該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地一家置業公司的股權屬性發生大幅變動,卻沒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這引起稅務人員的注意。進一步調查得知,該公司原是香港某集團公司全資控股的子公司,2009年12月,該香港集團公司與廣東省某公司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將該公司80%股份轉讓于后者。廣東省公司分期支付了款項,但均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該局立即向廣東省當地國稅系統求證,確認當地國稅局無任何與此相關的納稅登記以及申報記錄。同時,該局也從未收到過該香港集團公司的納稅申報。由此可以確定,該股份轉讓行為符合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漏征情形。該局當即決定,立即開展遺漏稅款的追繳工作。
由于受讓方在外省,該公司先是借口股權轉讓是股東行為,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后又提出應由外省的扣繳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經多次約談宣傳后,企業方提供了股權轉讓協議等資料。根據股權轉讓協議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調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該項股權轉讓溢價18551583美元,轉讓價款分期支付,且首期已過扣繳期限。此時,省外稅務機關并未通知協同管理。雖并非第一管轄權稅務機關,為避免國家稅收流失,該局即確定人員實施跟蹤監管,一方面責成企業提供外省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的憑證,另一方面,向省局、國家稅務總局請示是否應主動承擔和履行管轄權,并請求上級局支持協調。在得到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非居民處領導明確答復后,該局即開展稅款追繳,向企業和納稅人分別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企業的協助責任和納稅人的申報納稅責任。至2011年4月,經多方采取有效措施,終于成功追繳其股權轉讓收益應納的非居民稅收120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