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也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依法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延期申報申請表》,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企業提請資產損失延期申報并經稅務機關依法同意的,在匯算清繳申報時可以暫按企業自行計算的資產損失額進行扣除。企業應在規定的延期期限內進行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按時進行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或者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與事先計算的損失額有差異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發生的屬于《總局公告》規定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才能扣除或延長追補確認期限的資產損失,企業應于申報當年盡快將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材料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由主管國稅機關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企業發生屬于《總局公告》規定應以清單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并依法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匯總表》;
(三)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企業發生屬于《總局公告》規定應以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并依法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
(三)《總局公告》規定的各類具體資產損失對應的證據材料;
(四)企業對提供的證據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五)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含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以下規定依法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上級機構;
(二)總機構及其二級分支機構對下屬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
(三)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其三級分支機構按照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規定,統一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
八、在河南省內跨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以下規定依法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
(三)三級(含)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財產損失,統一由其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
九、企業資產損失統一由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窗口受理,在受理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總局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主動提供提醒服務,告知企業改正。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窗口受理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后,應在《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匯總表》或《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相應的欄內加蓋受理專用章,注明受理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報資料傳遞給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部門。
十、國稅機關應加強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后續管理,按照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臺賬》,記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類別、會計科目、金額等內容,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資料存檔備查。
對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經審核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十一、國稅機關應加強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應及時報備省級國稅機關。市級國稅機關報備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適用于本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延期申報申請表》
2.《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匯總表》
3.《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
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