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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租使用房產繳稅時,是否進行基數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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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單位將部分房屋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均屬國有獨資公司),在計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該進行基數調整?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因此,無償提供房屋給其他單位使用如不屬于關聯交易,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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