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費用”概念其實引用的是會計六要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中的“費用”(包括了我們通常理解的成本、稅金等),會計上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作為一項會計要素的費用可以看做收入的減項,也可以說費用是消耗掉或者轉移出去的資產,它具備3個特征:1)費用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2)費用會導致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的減少;3)費用是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費用”顯然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的“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概念顯然大多了,不可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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