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 稅務機關代碼(6位) 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后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后,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后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并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謬彝鈪R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
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簡稱《公告》)旨在便利對外支付,同時加強跨境稅源管理?,F對《公告》的發文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發文背景
自200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匯發[2008]64號)施行以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成為稅務機關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隨著近幾年我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規模的不斷增長,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斷提高。為加強跨境稅源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本《公告》。
《公告》主要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提供便利;二是督促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申報納稅和源泉扣繳義務;三是督促各級稅務機關主動挖掘非居民稅源,拓展信息渠道,不斷提升非居民稅收征管水平。
同時,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稅務信息和外匯信息的監管和共享,對發現的異常、可疑線索及時溝通,共同打擊各種騙匯和逃避稅行為。
二、主要內容
《公告》整合了此前關于對外支付的相關文件,取消了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的要求,保留了部分無需進行備案的情形,增加了督促履行法定義務、依法加強監管等內容,主要如下:
(一)明確了對外支付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總的來說,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外匯資金,以及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匯出或以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除了規定的無需備案的情形外,均須進行備案。為方便稅務機關、付匯銀行以及備案人對支付項目的理解,《公告》第一條對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做了正面列舉,但應注意,這些列舉不是窮盡的,究竟哪些支付項目不需進行稅務備案,還要看第三條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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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備案人僅需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的,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以進一步簡化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
其次,簡化備案人應提供的資料。境內機構和個人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僅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復印件,如果沒有合同(協議)的(如合格境外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等項目),可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此外,《公告》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當場無須對納稅事項進行審核,而只在《備案表》上蓋章,《備案表》中也不體現有關納稅事項的內容。這樣既可保證對外付匯的效率,也可使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打消承擔失察責任的顧慮。
(三)對境內支付人和稅務機關提出要求。
首先,付匯的境內機構和個人要自覺遵從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這體現了優化納稅服務的宗旨,信任納稅人能夠自我遵從,自行申報。當然,未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備案事項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審核。稅務機關應轉變工作思路,在管理非居民稅源時,不應僅僅依賴對外支付信息,而應在日常管理中下大功夫,做到非居民稅收管理專業化、常規化。在此基礎上,不斷拓展信息渠道,研究更加行之有效的非居民稅收征管手段。同時,對于備案事項,加大事后審核力度,如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除依法追繳稅款外,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最后,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好備案信息,加強對《備案表》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按年度層報稅務總局。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稅務機關應在備案人提交《備案表》時當場蓋章,不做有關納稅事項的審核,這既是方便付匯的要求,也是提醒稅務機關不能僅依賴于對外支付信息監控非居民稅源,而應注重加強備案事項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審核。
其次,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國際運輸收入亦應遵從本《公告》。為統一和規范各類對外支付的稅務管理,取消了原對國際運輸業務對外支付的相關規定,統一遵從本《公告》的規定。
第三,對外支付的境內機構和個人不應存有僥幸心理,稅務機關不當場審核納稅事項不等于不履行管理職責,而是把審核工作轉移到備案之后。備案人在未履行法定的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的情況下,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將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稅務機關發現備案事項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將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并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