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62號)
二、轉制的科研機構交接后,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及征收管理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23號)文件執行。具體明確如下:
(一)科研機構移交給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國有企業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中央金庫;
(二)科研機構移交給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國有企業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地方金庫;
(三)科研機構移交給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地方金庫;
(四)科研機構移交給由中央和地方聯合與其他企業(包括集體、私營企業)和個人組成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其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按加入移交企業后中央與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地方金庫。
三、科研單位移交前的欠稅,應當及時清繳;未能清繳的,應隨同本單位的其他債權債務一并移交,并按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清欠??蒲袡C構移交后,應當及時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繳銷發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并在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后,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