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老師,我局遇到這樣一個問題,企業投標付給招標方保證金,未中標,保證金返還,同時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也一并返還,現在招標方要求企業對利息部分開具發票,我們認為這種業務跟存款利息相似,屬于不征稅范圍。如果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專票嗎,對方能抵扣嗎?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得清楚屬于不征稅項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屬于不征稅項目的存款利息僅限于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其次要清楚貸款服務的征稅范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投標付給招標方保證金,未中標,一并返還的銀行存款利息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現行稅法并沒有規定貸款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建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