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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10]24號 財政部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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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規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0]24號 2010-03-26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便于境外投資的順利開展,經批準,允許一些國有企業采取對外以民間投資的形式,由高管人員代持國有股份。近年來,國有企業以產權為紐帶的管理關系已基本建立,境外投資的產權關系基本明晰。但據審計署的審計調查反映,國有企業在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股份的有關管理關系沒有理順,存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產權爭議的風險,不能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應當進一步予以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中,現有的個人代持股份應當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外字[1996]2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駐港澳機構以個人名義辦理產權注冊登記手續等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9]54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 補充通知— 國資境外字[1990]44號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對《關于駐港澳機構以個人名義辦理產權注冊登記手續等問題的意見》補充說明的通知 經境內委托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股份聲明書”、“委托協議書”和“股權轉讓書”正本應當由境內委托人保存備查,文件副本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備案。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股份涉及的“股份聲明書”、“委托協議書”和“股權轉讓書”,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新的產權管理關系,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發生變化的30天內予以調整。 三、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個人代持股行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其所屬企業境外投資中現有的個人代持股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記,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企業清查及整改結果應當在2010年9月底之前,專項報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同時抄報財政部門。 四、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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