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某市的陽光賓館下設有一家酒樓,為增強經營活力,賓館決定將酒樓承租。該酒樓房產原值為300萬元,經過招標競爭,本單位職工李先生以年租金40萬元獲得了酒樓5年的承租權。承租合同標明,李先生承租酒樓后,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自主的生產經營權,一切與賓館無關。關于稅收問題,賓館經理專程到注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了咨詢,注冊稅務師小李為其設計了一個籌劃方案。
小李指出,承租形式分對內承租和對外承租,對內承租只是內部核算的一種形式,也就是內部承包,內部承包人對外不承擔法律責任,只是單位的一個成員,只能以單位的名義對外行使業務權,對外承包則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需要對方是能負一定法律責任的個人或單位,租賃方與承租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發生對外承租行為,只能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按“服務業-租賃”征收營業稅。而對內承包則屬于企業內部的分配行為,承包費不用征收營業稅。
小李建議,本單位職工李先生可以經營酒樓不單獨辦理營業執照,不再上繳租金,改為上繳利潤,仍以金陽光賓館名義對外經營,這樣每年賓館可以節約不少稅收。籌劃人員進行了計算,如果李先生領取營業執照獨立經營,則賓館每年應繳納租金收入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0×5%×(1+10%)=2.2萬元,房產稅40×12%=4.8萬元,合計2.2+4.8=7萬元。如果不領取營業執照而是仍以賓館名義經營,則賓館每年只需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為300×(1-30%)×1.2%=2.52萬元。兩種方案對比金陽光賓館可節稅7-2.52萬元=4.48萬元。
小李另外又指出,雖然經過籌劃,可節稅4.48萬元,但這種籌劃對比本單位職工李先生獨立辦理營業執照而言,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必須采取防范措施。這是因為,李先生經營酒樓的過程中,對外的貨物購銷、合同簽訂、商務交往需要用賓館的名義進行,如果酒樓經營的好,資金流入必須先進賓館賬戶,便于加強管理以及保證上交利潤的及時收繳,而如果酒樓經營不當,則要一是防范承包利潤不能回收,二是防范酒樓欠外部賬款不還的風險。至于如何防范,賓館應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制定具體措施。
賓館經理對于小李的籌劃方案很是感興趣,而對于小李的風險防范建議則很不以為然,都是本單位職工,在一塊共事多年了,能有什么風險?從事務所回去后,經理就找李先生商量修改協議,李先生聽說不用辦工商營業執照,并且對外的很多應酬都由賓館處理,自己也省去了不少麻煩,馬上表示同意。
承包的第一年、第二年,酒樓經營形勢很不錯,李先生如期繳了50萬元的承包利潤,賓館也實現了每年節稅4.48萬元的目標,經理也覺得這真是一個不錯的籌劃方案,對于注冊稅務師小李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經理覺得小李確實是多慮了。
但在第三年,由于酒樓所在地段生意好,賺的多,同行看著眼紅,馬上在賓館酒樓周圍又新開了幾家大酒店,并且采取了不少促銷活動,酒樓的生意受到了重大影響。
李先生臉上沒有了笑容,要賬的上門后總是求著對方再寬限幾天,到了月底給員工發薪的時候總是愁眉苦臉,員工的工資也已欠了幾個月,幾個重要的管理人員也“跳槽”到了鄰近的酒店。終于有一天,李先生不見了蹤影,要賬的、要工資的都找到了賓館,他們的理由是,找不到李先生,就應由賓館具體負責償還,因為李先生是以賓館的名義對外的,他們所有合同協議實際都是與賓館簽訂的。賓館經理這下子“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他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他,從經營形式來看,李先生只是賓館的員工,員工個人不具有對外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所以,李先生以賓館名義對外欠的款項應由賓館負責償還。據統計,李先生經營酒樓期間,尚外欠賬款、員工工資、水電費以及其他,共計30萬元,另外還外欠賓館一個季度的承包利潤10萬元,這下子,賓館共損失了40萬元。賓館經理后悔沒把注冊稅務師小李的風險防范提醒當回事,多交了40萬元的學費。他得出的經驗教訓是:稅收籌劃對企業確實很重要,但籌劃同樣有風險,事先設計好了方案之后,一定不能忽視事中的監控和事后的處理,事前、事中、事后的構成整個籌劃,缺一不可,不能只顧事前而對事中和事后掉以輕心,這其中尤其要注意事中風險的防范,籌劃方案設計時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風險要時刻防范,不能掉以輕心,否則“盡信籌劃不如沒有籌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