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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的納稅申報定性為偷稅是否有前置條件?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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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世審案子,和企業會計打交道是難免的,今天就給大家講講大世遇到的一位愛較真的小彭會計的故事。 話說大世有天審理一個案子,案子也很簡單,就是在企業賬上發現列支的贊助支出,在所得稅申報表上沒有調整。因為案子簡單明了,大世當時也沒花多少時間,直接定性偷稅,補稅罰款,做了處罰告知書送給了企業。 沒過一兩天,就看到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姑娘,帶著一臉的活力,進了大世的辦公室。 “請問是鄭科長吧?我是家和公司的會計,我姓彭。是這樣的,前兩天我們公司不是收到了個處罰告知書,說是三天內有什么異議可以提出來嘛?” 大世放下杯子,看著這姑娘一臉認真地介紹來意,心里想著,不至于吧,就這案子,事實清楚得很啊,還能有異議啊?不過想歸想,還是先聽聽她咋說吧。 “嗯,對,做處罰告知書,就是為了提前告訴你們處理結果,讓你們三天內有什么意見好提出來。”大世看著小彭一臉認真的樣子,頓了頓,接著說道:“如果提出來的意見合理合法,我們肯定會采納的。” “鄭科長,公司老板覺得定我們偷稅罰款太冤了,所以讓我來問下具體情況。”小彭撓了撓頭發,有些為難地說道:“其實我自己也不清楚我們公司贊助費沒有納稅調整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偷稅里的哪一條,所以就來問問的。” 大世聽小彭說話一直這么謙虛,不由全身放松了,畢竟以前很多企業申辯的時候,那語氣就像是大世上輩子欠了他十幾萬銅板似的,搞得人全身緊繃繃的。大世說道:“你看啊,是這樣的,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你們企業肯定不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了,對吧?” “嗯,對。”小彭一臉認真地應答著:“我們企業在賬簿上可是如實列支的,所以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不是也不適用啦?” “對的,你們公司在賬簿上如實列支了,要不檢查人員也不知道有這么筆贊助費了。”大世接著說道:“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這條肯定也不適用了。其實你們企業沒有如實申報,明明應該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把贊助費調整的,但是沒調整,所以符合虛假的納稅申報偷稅造成少繳稅款的。” “虛假的納稅申報?”小彭會計疑惑地抬起頭看著大世:“不是應該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才是偷稅么?我們又沒有被通知申報啊。” 大世聽著,心里咯噔一下,心說,咋還有人這么理解虛假的納稅申報啊。大世說道:“是這樣的啊,虛假的納稅申報直接就是偷稅了,不需要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 “鄭科長,我覺得不對啊,你看啊,第六十三條前面一句‘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這段里面有兩個‘或者’,而后面一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里也有兩個‘或者’對吧?” “前面這句我是這樣理解的,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也就是說‘在賬簿上’這個前置語包括了后面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這兩項。”小彭一臉認真地說道:“同樣的,‘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這句話中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個前置語不也應該包括拒不申報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這兩項才對啊?所以這句我覺得應該是這樣理解,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大世聽著小彭這么一說,心里仔細一想,好像還真是那么回事。 “要是這么理解的話,那我們公司是不是就不應該定偷稅了啊?”小彭看著大世接著說道。 大世拿起茶杯,緩緩喝了幾口,想著,不會今兒個被個小會計給難住了吧,一抬頭,看見小彭會計還是一臉的謙虛,默默地等著大世回答呢。 “你這個應該屬于法律解釋方法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大世說著,突然靈光一閃,于是頓了頓,組織了下語言:“其實對一個法條進行解讀,有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邏輯解釋、文義解釋等幾種方法。有時候呢只需要用一種方法進行解釋,有時候會幾種方法并用。” “‘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這句話啊,首先,從邏輯上來說,只有企業未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才有可能負有通知申報的義務和權力,你想一下,如果你企業都已經申報了,那稅務局還通知你申報不是多此一舉嘛,你說對吧?”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這句的前提肯定是企業沒有申報;但是如果企業進行了申報,不管是不是虛假的納稅申報,這時候稅務機關再通知企業去申報邏輯上明顯說不過去對吧?” “好像是的。”小彭想了想答道。 “上面是從邏輯上解釋,也就是說虛假的納稅申報前面不應該含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個前置條件。”大世頓了下,接著說道:“接下來從歷史解釋方面說啊。” “我記得老的稅收征管法里也有偷稅的定義,我們看看那里面關于虛假的納稅申報有沒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個前置。”大世邊說邊打開電腦查了一下老稅收征管法。 “老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關于偷稅是這么寫的,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在這里面,很明顯,關于虛假的納稅申報也是沒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個前置條件的。” “也就是說,從邏輯解釋和歷史解釋上來看,虛假的納稅申報定性偷稅都是不需要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個前置條件的。而且,從實際生活中來說,企業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后,還必須稅務機關通知再申報一次,才能定偷稅這也不切合實際,你說對不對?” “好像確實是這樣的。”小彭認真想了想,說道。 大世心想,好險啊,總算沒陰溝里翻船。 大世觀點:對稅收征管法的理解,不僅要從字面看,更要從立法背景、前后邏輯體系以及立法目的來看。 稅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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