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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稅法》教材提法有誤: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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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買了一本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寫的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教材,在該書第一章《稅法總論》中,關于稅法適用原則有這么一段話:“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即居于特別法地位的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眾所周知,稅法的適用原則實質上是源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立法法確實規定下位的特別法效力高于上位的普通法,則上面這段話才是正確的。 而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筆者發現,立法法這句話有兩種解釋方法: 第一種解釋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也就是必須是同位階的法才有特別法與一般法的比較。 第二種解釋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之間,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按這么解釋,也就有可能特別規章與一般法律之間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章。 既然有兩種解釋,到底哪種是正確的呢? 首先,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如果按照上面第二種解釋,那就變成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效力可能高于法律,可同時立法法第七十九條又規定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法作為一個極為嚴謹的法律,可以說是字斟句酌,怎么可能出現這種明顯的法條互相矛盾的錯誤呢? 其次,在立法法釋義里,專門以正列舉的方式,舉了例子,比如合同法作為一般法,和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這三個特別法有矛盾時候,就適用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這三個特別法。合同法按層級屬于法律,而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同樣是與合同法一個層級的法律,也就是說,立法法釋義里所正列舉的例子中,也是指明,只有在同級的法之間,才會有特別規定比一般規定優先適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里有這么一段:“……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下列情形適用:新的一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一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一般規定……” 這段話說明,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只能在同級的法律之間、同級的行政法規之間或者同級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同級則不能。 筆者又專門查看了近十年國家司法考試教材,無一不是認定只有在同級別的規定之間才能有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優先適用。所以筆者認為,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必須是在兩法都是同位階的情況下才適用,而注會考試《稅法》教材中的表述是對法的適用原則的誤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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