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函[2007]969號 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570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 2007.9.12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因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動產補償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7]3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