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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4]121號 中外合資企業不享受“內資”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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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企業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內資”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發文字號:國稅函發[1994]121號 發文日期:1994-04-21 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外[1994]173號《關于北京市中燕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內傷”福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對外開放以來,我國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一直實行兩套不同的稅制,優惠也不盡相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0]127號《關于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通知》,是針對內資福利企業的情況制定的,北京中燕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適用該通知的規定。 1994年1月1日起,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保證新稅制的順利實施,對原來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別作出了妥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3]76號文件所稱;原福利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退還的辦法,是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0]127號文件的規定享受流轉稅優惠的內資福利企業,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 鑒此,對北京中燕有限公司應按規定征稅,所欠稅款應采取適當措施追繳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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