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提示第4號
——司法會計鑒定 風險提示1: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時不能就超出專門性問題的范圍作出主觀或法律方面的評價。
司法鑒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查證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得出鑒定結論的一種司法活動,是專家以專門知識為基礎,依法發表對事實的看法,而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及法律問題由司法工作人員來解決,鑒定人只能依據提供的材料并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結論。例如,注冊會計師只能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對一筆款項的來源與去處的事實得出結論,只能證明該筆款項收付的事實,但不能評價該筆款項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問題。又如,在形成鑒定結論時,注冊會計師不能使用諸如“XX案當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當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XXX元”等超出專門性問題的表述。
風險提示2: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時不應發表推測、猜測或建議性意見。
注冊會計師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之一,在相關的訴訟過程中,還需要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實和質證,因此,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而不是推測、猜測的主觀之物,不能憑估計說話,也不能發表建議性的意見。在鑒定過程中,如果注冊會計師遇到確因書面資料缺損而無法作出鑒定結論的情況,可以不接受委托或只對其可以鑒定的部分作出鑒定結論。
風險提示3: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時應注意所使用的測試方法。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注冊會計師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可以是選取全部項目、選取特定項目或審計抽樣。但是,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時,由于注冊會計師的鑒定結論是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與其他訴訟證據一樣,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必須做到充分、確鑿。因此,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時,委托人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注冊會計師應對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予以全部調查取證,不能采用選取特定項目或審計抽樣的方法。
風險提示4: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時獲取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注冊會計師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一旦被采信,將成為訴訟證據,其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的過程中獲取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例如,對于注冊會計師收集的書面證據,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應當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對于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但應當說明取證情況;對于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據,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但應當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司法鑒定還要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