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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憑證可作稅前扣除憑證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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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明確,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201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明確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來源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其他收入。其中,對于企業、事業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為了方便管理,目前不少地方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屬地征繳原則,由繳費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征繳管理。24號公告明確了企業可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對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出具的收費憑據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并沒有明確。為此,此次下發“30號公告”明確規定,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記者了解到,目前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收費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后可憑這兩類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據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同時與《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銜接,企業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同時,工會經費的扣除有限額,企業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以內。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撥繳的“三費”也可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臺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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