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07]148號 2007.6.8局屬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以及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6年度廣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現就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明確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限額標準。2006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27元,據此計算,我市2007住房公積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許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最高上限為9081元/月。
以后繳存年度的扣除限額標準,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調整。
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東莞地稅局解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我市2006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為7784元)。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三種超出標準繳存的情況,其計算方法如下:
1.當繳存基數超過東莞2006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31135÷12×3=7784元)時,即使繳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數超標部分計得的公積金也要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比如,一名職工繳存基數為10000元,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都繳存8%。此時,該職工繳存公積金中的(10000-7784)×8%+(10000-7784)×8%=354.56元會被納入工資中征稅。
2.當繳存比例超過12%時,即使繳存基數在7784元以下,比例超標部分計得的公積金也要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比如,一名職工繳存基數為5000元,但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都為20%,則該職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積金要計入工資總額征稅。
3.繳存基數超過7784元,繳存比例也超過12%的“雙超標”情形。
例如,一名職工繳存基數為1萬元,且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達到20%。這個時候,這名職工有兩部分超額的住房公積金需要納入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方面是繳存基數超過7784元之后,超額基數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即(10000-7784)×20%+(10000-7784)×20%=886.4元;
另一部分,則是繳存比例超過12%的那部分住房公積金,即7784×(20%-12%)+7784×(20%-12%)=1245.44元。這超出額度和比例的886.4+1245.44=2131.84元都納入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超出雙標需要納入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也可以簡單計算為:(10000×20%-7784×12%)×2=2131.84元。
相關政策解讀——超出標準繳存的公積金須代扣個稅 《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