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 2013-0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現將直銷企業采取直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張偉: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例如:安利公司將商品以1萬元的價格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以12000元價格銷售,那么安利公司繳稅1700元銷項,直銷員按照3%的征收率360元繳稅,共繳稅2060元)但是對直銷員的征管工作可能比較難以管理到位。
王駿:基本上管不了,只能看覺悟了!不過根據直銷管理條例,這類問題事實上并不符合條例規定。】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張偉:例如:如果安利公司直接向消費者收費12000元,再支付給營銷員銷售傭金2000元,那么繳納2040元銷項,比起上例來少繳納稅款20元。
但是如果上例中價格改為15000元,則第一種方式繳稅1700元 450=2150元;第二種方式繳稅2550元,第二種情況繳稅較多。在考量中還有考慮第二種情況支付費用時,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取得發票才可以。
但是計算出到底哪種方式核算,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直銷企業更看重的是其營銷歐式,在這里稅收的考量是次要的。
王駿:第二種支付費用時,代扣代繳個稅或者取得發票是否是二選其一,傾向于第二種操作,可能第二種對營銷員沒準還有利。】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相關建議——直銷企業增值稅政策仍需進一步完善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解讀:直銷企業繳納增值稅需關注兩大要點
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3年01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直銷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據了解,直銷企業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銷員按照批發價向直銷企業購買貨物,再按照零售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二是直銷員僅起到中介介紹作用,直銷企業按照零售價向直銷員介紹的消費者銷售貨物,并另外向直銷員支付報酬。
我們認為,第一種直銷模式下,貨物的所有權已經由直銷企業轉移給了直銷員,符合現行增值稅關于銷售貨物的規定,直銷企業的銷售額應按照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價款確定;第二種模式下,直銷員僅相當于推銷員,在直銷企業和消費者之間起到中介介紹作用,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之間并未發生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移,直銷企業應以向消費者收取的貨款確認銷售額。
基于以上考慮,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