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聯企業借款,利率超過了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又超過了稅法規定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請問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是先減除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再計算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部分;還是先計算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部分,再減除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根據上述規定,關聯方的利息支出計稅限額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準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5:1)
(2)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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