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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決后,不動產轉移需防稅收漏洞!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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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涉及不動產強制轉移的司法案件越來越多,其中的稅收問題也日益凸顯。
1997年出臺的《契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未交契稅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不動產轉移手續,先稅后證成為我國不動產轉移的契稅管理模式。之后,國家稅務總局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在不動產轉移繳納契稅的環節要求當事人提供銷售發票,通過不動產銷售發票把控不動產轉移過程中的其他相關稅收。最終,形成了關卡式的先稅后證、以票控稅的不動產轉移稅收征管模式。這種征管模式不但簡便、快捷,而且征收成本低,更為重要的是有效的保證了相關稅費征收到位。
司法裁決不動產轉移過程中,由于法院在裁判和執行中更看重事實的查明和法律的應用,往往要求產權登記部門在被執行人沒有繳納相關稅費的情況下,為申請執行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由于征管力量、征收成本的原因稅務管理部門事后很難征收到位,其中的稅收漏洞顯而易見。200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2005〕869號)以及《
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出臺后原有的稅收漏洞更加嚴重。
值得一提的是現實中已經出現了買賣雙方串通利用司法判決逃避稅款的真實案例,并且有擴大化的趨勢。因為實際操作中通過訴訟變更產權登記比正常變更經濟上更為劃算。以價值100萬元持有不超過2年的個人二手房交易核定征收為例,如果買賣雙方串通只需繳納13750元的訴訟費以及少量執行費就可以繳納契稅過戶,而通過正常買賣途徑,當事人需要繳納5萬元的增值稅及附加以及最少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等才可以辦理契稅繳納手續過戶。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房屋價值的提高,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率是呈累退狀態的,房屋價值越高通過訴訟辦理二手房過戶越劃算。基于以上一些原因筆者提出以下粗淺建議:
1、完善立法,強化稅收的地位。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司法機關出臺相關辦法,強化司法機關對不動產司法執行中稅收的重視程度,特別是建議法院在司法執行中優先執行動產,盡量減少或避免不動產轉移中的稅收流失可能。
2、構建平臺,強化與司法的信息溝通。建議稅務總局通過與司法部門的合作,將征管法中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規定具體化。建立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執行信息平臺,使稅務部門及時獲得相應的信息,及早介入,避免當事人事后無力繳稅等各種事后問題的產生,保證稅款的安全。
3、依法護稅,強化法律手段的應用。對于不動產司法執行案件中納稅人有明顯避稅嫌疑的,稅務部門應當應用法律手段申請執行異議,保證稅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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