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一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的企業,在法定工作日以直接送達的方式提出使用申請,由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
二、企業在提出使用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三)單筆銷售業務、單臺設備銷售合同及其復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證明資料。
企業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專用發票行政許可的,不需提供上述第三款資料。
三、受理
(一)受理程序
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審查企業報送資料時,發現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告知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下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的用印,使用本級行政許可專用章。
(二)受理時限
1.對于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日為受理日期,并下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規定補齊資料后再受理,補齊之日為受理日期,并下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3.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完畢后,應于兩日內(扣除國家法定假日,下同)將所有資料移交稅源管理部門。
四、核查
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收到辦稅服務廳移送的資料后,應于十日內派兩名(或兩名以上)稅收管理員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填寫《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表》(見附件)。
五、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申請資料和《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表》進行審查后,在受理許可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縣局局長批準,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對于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由主管國稅機關向申請企業下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式四聯,一聯給申請企業;主管國稅機關受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審批部門各留存一份。
對于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由主管國稅機關向申請企業下達《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企業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有效期限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一百萬元專用發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限為長期。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專用發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限為5年。
七、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企業申請使用百萬元版及以上版面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04]310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04]89號)附件3第五、六、七條,附件4第九、十、十一條同時廢止。
附件: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