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38號 2014.1.22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境外投資者EastBalt間接轉讓杭州怡斯寶特面包工業公司股權征收所得稅的請示》(浙國稅發[2013]13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境外股權轉讓方EastBalt.Inc.(注冊于美國特拉華州,以下簡稱EB公司)將其持有的EastBaltBakeryofHangzhou,LLC(注冊于美國特拉華州,以下簡稱EBBH公司)股權直接轉讓給OEPEastBaltB.V(注冊于荷蘭),從而間接轉讓了杭州怡斯寶特面包工業公司(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簡稱怡斯寶特)股權。該交易存在以下事實:
一、EB公司和EBBH公司均注冊在美國特拉華州,轉讓方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在該地實際稅負低于12.5%:
二、EBBH公司沒有專職人員,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是純粹的控股公司;
三、EBBH公司除持有怡斯寶特股權外,沒有其他資產,且此次股權轉讓價主要取決于對怡斯寶特的估值。
有鑒于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同意你局對EB公司間接轉讓怡斯寶特股權的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EBBH公司的存在,對EB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