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深圳市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經貿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地稅局、深圳市國稅局(簡稱市認定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市認定主管部門聯席會議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召集。
市經貿信息委委托市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工作的咨詢、受理、初審和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經認定的市重點純軟件產品,可享受深圳市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號)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認定市重點純軟件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認定的主體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二)申請認定的純軟件產品應為企業自行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三)申請認定的純軟件產品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
(四)申請認定的純軟件產品認定年度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
第五條市經貿信息委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條件進行必要調整。
第六條同一軟件產品不能重復申請認定。以下情形構成同一軟件產品:
(一)軟件產品登記證載明的產品名稱相同,版本號不同。
(二)軟件產品登記證載明的產品名稱、版本號雖不同,但專家評審意見認為相關產品實質為同一產品,或者具有密切相關性足以視為同一產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市重點純軟件產品:
(一)擬申報軟件的知識產權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認定侵權的。
(二)申報單位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3年的。
(三)未按有關部門要求按時填報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產業統計報表的。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認定市重點純軟件產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申請書》。
(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三)軟件產品先進性說明、概要設計、用戶手冊及測試報告。
(四)申請企業認定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軟件產品認定年度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軟件產品銷售明細表(序號、產品名稱,版本號,含稅銷售額、銷項稅、進項稅、銷售月份、對應銷售發票號),以及對應的銷售合同和發票等。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市經貿信息委通過部門網站和市軟件行業協會網站發布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通知,明確相關具體要求。企業自愿向市軟件行業協會遞交認定申請材料。
第十條市軟件行業協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行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共5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向市認定主管部門提交建議名單及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市認定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市軟件行業協會提交的市重點純軟件產品建議名單進行復核,形成擬認定名單,并由市經貿信息委發文在本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產品,由市認定主管部門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重點純軟件產品每年集中認定一批,認定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認定市重點純軟件產品,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材料相關內容、數據失實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獲得認定的企業,取消相關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并追回已經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接受申請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如實提供審計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如出具虛假或失實審計報告,該事務所三年內不得參與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市軟件行業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就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等工作制定具體規則,報市經貿信息委審核備案后,在市經貿信息委和市軟件行業協會網站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相關政策——深經貿信息電子字[2014]116號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