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稅法對于稅務機關的稽查行為無舉證原則方面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在稽查時一般根據“先取證、后決定”的行政法原則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法律精神,因負責舉證而搜集證據。
但是,隨著企業經營范圍、地域不斷擴展,業務日漸復雜,以及涉稅違法行為與稅務稽查對立的特性,稅務稽查部門單方負有舉證責任存在弊端。
1.征納權利義務不對等。從法律層面來看,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稽查,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行政權力,“先取證、后決定”是稅務機關開展稽查活動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相對而言,目前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但對于異常經營行為卻沒有舉證責任,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
2.稅務機關稽查取證難度加大。從主觀上來說,經營者是企業經濟業務的發起人和實施人,如企業發生涉稅違法行為,企業經營者必定會采取各種措施加以掩蓋、隱瞞,并盡可能對稽查人員的核查加以阻撓。同時,隨著企業經營領域、地域的不斷擴展,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企業異地業務、電子商務,甚至跨國業務等經營活動越來越多,再加上會計電算化、企業資源信息化管理、電子賬證等的出現,都從客觀上增加了稅務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稅務稽查單向舉證導致的案件調查難、核查取證難,已對稅務機關查處和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產生不利影響。
分析舉證責任分擔有現實必要性
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我國應在立法和修法時明確,除稅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外,納稅人也應對企業稅前列支經濟行為的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如納稅人無法證明其行為具有真實性,則其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列支。
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稅收征管層面,稅企雙方同時具有舉證責任,都有其現實必要性。
1.在法律層面,納稅人權利與義務應對等。在法律層面,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既然明確稅務機關有搜集證據作出決定的義務,相應納稅人在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的同時,也應承擔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的舉證責任。
2.按“過錯推定”原則,納稅人應負有舉證責任。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稽查是在“過錯假設”的原則下進行,即實施稽查前,假設納稅人存在涉稅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是每個公民、法人的應盡義務。既然稅務機關是按“過錯假設”的原則實施稽查,那么納稅人為表明履行了納稅義務就應負有舉證責任。因此稅務稽查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行政相對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推定行為存在過錯。
3.行政效率要求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稅務稽查是行政執法行為,需考慮行政效率,稅務機關在履行稅務稽查責任時應盡可能高效、快捷和節約。納稅人若負有舉證責任,必然可提高稅務稽查效率。同時,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也不會增加額外負擔或使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八條中的部分規定,在性質上即屬于對納稅人舉證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
此外,當前稅收管理中一些行政許可、稅收優惠備案等項目,其管理程序都有納稅人舉證的內涵。在辦理行政許可、稅收優惠備案時,申請人主張自己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相關證據資料以獲取行政機關認同,這實質就是納稅人承擔舉證責任的過程。
筆者認為,明確征納雙方同時負有舉證責任有以下優勢:
1.提高稽查效率,保證征管質量。征納雙方共同舉證將會大幅減少稽查取證的時間。同時,共同舉證條件下,證據鏈將更為完整,內容更為翔實,可有效提高稽查質量,提升稽查效率,降低案件查辦難度。
2.規范財務核算,確保證據完整。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之后,將會更加重視企業制度建設,規范企業財務核算。同時,由于有舉證責任,企業會自覺加強賬簿資料等運營信息的管理工作,涉稅資料丟失、毀損情況將大大減少。
3.增加違法成本,有效防止稅款流失。在征納雙方都負有舉證責任之后,隨著稽查工作質效的提升,納稅人偷逃稅款的機會將減少,難度會加大,這有助于稅務機關堵塞征管漏洞,加強監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建議稅法中應明確納稅人有舉證責任
目前,由于稅收征管法中僅明確納稅人具有申辯權和陳述權,沒有明確納稅人有舉證責任和義務,這為稅務機關開展稽查帶來了不便。由于取證難度大,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難度增大,甚至出現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的情況。前文所述案件,在稽查過程中,企業短期內支出的1400多萬元廣告費,雖不合情理,稅務機關因無法取得有效證據,最終仍無法認定企業行為違法。因此,相關部門在立法和修法時,有必要明確,除稅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外,納稅人也應對企業稅前列支經濟行為的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
筆者認為,明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都負有舉證責任,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防止稅款流失的同時,為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日常執法中,稅務機關應謹慎要求納稅人自行舉證。應盡可能自行搜集證據對納稅人行為定性,以達到震懾效果。如需納稅人舉證,應一次性向納稅人提出,并闡明原因。
2.應限定稅務人員的處罰行為。應明確只有稅務機關自行搜集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違法行為時,才能進行行政處罰。納稅人無法證明其業務的真實性,同時稅務機關又無證據證明其行為違法,則只能補稅處理,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3.納稅人舉證時,如向稅務機關提供虛假證據,稅務機關可按偷稅行為對其進行處罰。
作者單位:大連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