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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轉讓階段的納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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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轉讓定價進行納稅籌劃 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具有“獨此一家”的特點,其價格不具有可比性,而且有些企業的某些無形資產在賬面上又無反映,以低價轉讓給其他企業,只要能自圓其說,稅務機關也無能為力。這樣可以降低以轉讓價格為基礎的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稅負。 2.利用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我國稅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由于這項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的存在,一味追求較高的轉讓價格不一定就能帶來較高的稅后收益。在企業全年所有的技術轉讓所得大致在30多萬元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轉讓價格,使全年技術轉讓業務的凈收入剛好在30萬元以下,以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好處。 3.通過在避稅地建立專利公司進行納稅籌劃 跨國企業通過在避稅地建立專利公司可以有效地減少轉讓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取得的專營費用的稅負,同時還可以得到附帶的利益。例如,一家擁有專利的跨國企業在避稅地建立一家專利公司,并把專利轉讓給這家公司,這家公司再把專利的使用權轉讓給一個國外子公司。通過向避稅地的專利持有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就把國外子公司的利潤有效地轉移給避稅地的專利公司。而專利公司在收到專利使用費時,只需要繳納很少的稅甚至不用納稅。 4.改變獲取收入者的身份(或為個人獨資企業或為投資個人)進行納稅籌劃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來說,專利或專有技術的轉讓所得,分別由個人獨資企業或投資個人獲取,其稅負可能有所不同。因為前者要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后者則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究竟專利或專有技術的轉讓所得是由個人獨資企業還是投資個人獲取有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所得較大時,應將其作為投資個人的財產進行轉讓;而當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所得較小時,應將其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轉讓。這樣可以減輕稅負。 5.利用轉讓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無形資產的轉讓方式可以分為貨幣交易形式和非貨幣交易形式兩種。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雙方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繳印花稅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如果采用后者,則交易雙方均為購銷身份,印花稅要按照雙份合同計價。而且,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繳納營業稅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賬金額中可能含有增值稅,并視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即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稅額;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后,還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不同轉讓方式的企業稅負,以求整體稅負最輕、轉讓凈收益最大。 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階段的納稅籌劃 1.利用資產評估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對同一件資產而言,采用的評估方法不同,評估價值也會隨之不同。目前,我國對資產評估增值一般未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對資產評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稅。因此,企業應選擇評估價值高的評估方法。這樣對于投資方而言,不僅可以節約投資資本,而且在轉讓、處置該投資資產時,提高了轉讓收入的扣除成本,縮小了所得稅稅基,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對于被投資企業而言,還可以使其多列無形資產的攤銷價值,縮小所得稅稅基,同樣達到節稅的目的。 2.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會影響企業營業稅的繳納。如果企業按占股比例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則不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固定地獲得投資收益,屬于將無形資產出租給受資方使用的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所以,當被投資方經營較為穩定,投資企業每年分得的利潤也比較穩定時,免除營業稅的籌劃方法是不要在投資合同上注明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即使事后實際上收取的利潤較為固定,也不要在投資合同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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