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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為員工報銷通訊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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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中的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執(zhí)行中各省不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1]118號)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guī)定如下: 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業(yè)單位規(guī)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guī)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yè)單位規(guī)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一、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fā)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您所在的省份具體是如何執(zhí)行的,您還得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請以最新文件為準: 國稅發(fā)[2009]121號 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 企便函[2009]33號 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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