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辦法為:
(一)成都金秋經營部每月10日前向成都市成華區國稅局報送一套全額稅款(紙質申報)和一套核算地分配稅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申報資料;同時向各項目生產地國稅局報送一套生產地分配稅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申報資料副本。
(二)成都市成華區國稅局入庫屬于核算地的稅款,及時辦理稅款入庫手續,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
(三)成都金秋經營部每月15日前將項目生產地的分配稅款匯至各項目生產地國稅局指定的稅款國庫專戶,并及時將匯款憑證復印件郵寄給各項目生產地國稅局。
(四)各項目生產地國稅局收到成都金秋經營部繳納的稅款后,及時辦理稅款入庫手續,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并將從國庫取得的回執聯郵寄給成都金秋經營部。
五、稅收征管
(一)成都金秋經營部核算地的日常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工作由成都市成華區國稅局負責,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管理、帳簿憑證管理、受理申報、政策宣傳輔導等納稅服務工作。成都金秋經營部項目生產地(綿陽市三臺縣、德陽市中江縣、遂寧市射洪縣)的發票管理、政策宣傳輔導等納稅服務工作,由綿陽市三臺縣國稅局負責。
(二)成都金秋經營部的納稅評估、稅收檢查工作,由成都市成華區國稅局或者綿陽市三臺縣國稅局征求另一方意見后,由兩地國稅機關會同射洪縣、中江縣國稅機關聯合進行。納稅評估、稅收檢查產生的查補稅款,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辦法在核算地和項目生產地進行分配。
(三)成都金秋經營部銷售石油、天然氣時,由三臺縣的成都金秋經營部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成都金秋經營部核算地和成都金秋經營部項目生產地有關國稅機關,對成都金秋項目的稅收征管享有知情權。相關國稅機關對成都金秋項目有關稅收征管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報省局研究確定。
六、在本通知下發前金秋油氣開采項目產生的增值稅,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5月29日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抄送: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承辦 辦公室2013年5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