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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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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成都的一家公司(加氣站),主要從事車用壓縮天然氣(CNG)生產銷售,車用壓縮天然氣主營銷售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90%以上。請問: 1、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年73號)文件的規定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可以按程序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第039號)的規定: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敦斦?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 二、具體內容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虼?,如果貴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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