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4號公告)的規定,為做好北京市地方稅務委托代征工作,細化、明確相關要求,現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代征人以便于征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為原則,現階段代征人不包含自然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書》(見附件1),委托其代開發票。受托代開發票的代征人(簡稱受托方)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合法的社會組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計算機、針式打印機等開具發票的設備。
(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制度、發票保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能依法履行代開發票工作。
三、代開發票的基本要求
(一)受托方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申請人)代征稅款,并開具完稅憑證。
(二)申請人應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委托其他單位代開)》(見附件2),并提供相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等書面證明。
(三)受托方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對,提交的資料包括代開發票申請表、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確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等,核對一致后方可代開。
(四)受托方應按照專人負責、分崗操作的原則設立開票崗位和復核崗位。開票崗位負責受理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并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軟件開具發票。復核崗位負責已開具發票與提交資料的審核工作,審核通過后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四、委托代征事項由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見附件3)的稅務機關負責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進行公告,公告期限應與代征期限一致。
五、代征人應設立代征稅款專用帳戶,并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將代征的稅款進行匯總,按規定填開稅收繳款書,上門申報并將稅款解繳入庫。為準確區分代征人的自納稅款和代征稅款,代征人入庫代征稅款時應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四代解繳”字樣。
六、代征人應妥善保管以下代征資料:
(一)委托代征協議書
(二)代征人設置的代征稅款帳簿
(三)稅收票證領、用、存的結報資料
(四)代開發票的資料
(五)稅款解繳入庫的資料
(六)委托代征證書
(七)代征人因代征稅款、代開發票向納稅人索取的相關資料。
七、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終止的,應當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機關出具《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見附件5)
八、委托代征手續費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1號公告)執行。
九、已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書》未到期的,可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委托代征稅費管理暫行辦法》(京地稅征[2004]54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書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
3.委托代征協議書
4.委托代征證書
5.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
6.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代征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