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31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城鎮燃氣工程和燃氣汽車加氣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寧國稅發〔2010〕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及相關規定,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自建并運營城鎮燃氣工程和燃氣汽車加氣站工程,且該項目運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15%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僅從事城鎮燃氣工程和燃氣汽車加氣站工程的建設工程業務或承包經營業務的企業,不能享受西部大開發15%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