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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5]25號 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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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2.25 財稅[2005]25號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財稅[2005]25號文規定的城建稅問題根據財稅[2005]25號文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那么實際中怎么操作呢?第一,主管出口退稅機關審核單上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第二,自行計算。根據免抵退稅有關規定,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如下:1、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2、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在上述的計算中,針對25號文的規定,就其1當中的當期免抵稅額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下面舉例說明:例1、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2005年1月的有關經營業務為: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4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上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月份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100×17%—[200×17%—200×(17%—13%)]—3 =—12(萬元)1月份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根據規定,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的值≤當期免抵退稅額的值時,當期應退稅=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為12萬元,同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6-12 =14(萬元)那么,1月份該單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為14萬元。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借:主營業務成本 8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金) 14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4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1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2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54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0.98 其他應交款 0.56例2、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率13%。2005年1月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4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68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上期末留抵稅款5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依據。1月份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100×17%—[400×17%—200×(17%—13%)]—5 =—48(萬元)1月份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根據規定,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免抵退稅額的值時,1月份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26(萬元)同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6-26 =0(萬元)1月份期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為48—26=22萬元。1月份計稅城建稅依據為0。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借:主營業務成本 8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2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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