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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發[2009]19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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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國稅發[2009]19號 2009-2-18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進一步規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正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正確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國稅系統管轄范圍內的、采用查賬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條 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二)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征收企業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反映的應納稅所得額;核定應稅所得率企業是指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從業人數:按照納稅年度內企業全年平均人數確定。 從業人數=∑月份職工人數/12 年度中間開業的新辦企業:從業人數=∑月份職工人數/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 月份職工人數: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的職工數計算。 (三)資產總額:按企業納稅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年初和期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2。 第五條 企業應在當年首次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詳見附件),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企業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稅率。 第六條 納稅年度終了后,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二) 當年度每月工資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和發放工資清單復印件。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年度申報及上述資料后,應采取適當方式對企業當年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進行核實,確定其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并在《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上簽署核實意見。 第八條 經核實當年度指標符合條件的企業,下年度減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不符合條件的,下年度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并要補繳已經計算減免的所得稅款。 第九條 年度中間開業的新辦企業,由于沒有上年度的經營數據,在當年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25%的稅率預繳。待年度終了后,有關指標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辦理核實手續,下年度減按20%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當年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已核實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季(月)度申報指標不符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屬于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督促企業按25%稅率預繳申報。 第十一條 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實際,于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后,加強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評估或檢查。 第十二條 在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評估或檢查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一) 年應納稅所得額。應結合企業年報中反映的應納稅所得額、財務報表的利潤總額以及上年度稅務機關的評估、檢查情況,重點審核企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真實性,有無漏計收入、多結轉成本、費用等問題。 (二)從業人數。應結合企業的工資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及工資支付情況,同時參考年度申報中扣除的工資總額及人數,重點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一方面申請減免稅優惠時虛減人數,另一方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虛增人數,多列成本問題。 (三)資產總額。應結合資產負債表和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重點核實各類資產項目是否存在虛報不真實等問題。 第十三條 在實施評估或檢查的過程中,若發現核實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責成其限期糾正,補繳應納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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