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調整差旅費稅前扣除標準? 答:我區原來的差旅費標準是《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3]86號)制定的。文件規定,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出差補貼(含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在以下限額內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限額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出差地在自治區內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的每人每天150元。這樣的標準顯然已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納稅人業也多次反映,希望修改差旅費稅前扣除標準。 二、差旅費調整的依據是什么? 為了保證稅收費用扣除標準的統一,我們依據財政廳印發的《自治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桂財行[2007]44號)的標準,著重對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進行了修訂: (一)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按《辦法》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合并成一個標準進行確認,即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實行差旅費包干使用辦法的,首先允許憑合法憑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因為城市間的交通費用,特別是跨省之間的交通費往往額度較大,如果在包干總額內核算顯然不合理;其次,包干費用限額內容包括住宿費和出差補助,其中住宿費取《辦法》中規定的三檔標準中的第二檔,即每人每天220元,出差補助則是按前款的規定標準確定。因此,包干的限額即為: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