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承包了二棟教學樓的建筑工程,價格1200萬元,將其中的一棟教學樓轉包給另一企業,價格500萬元,按5%收取管理費,自己未參與施工。該企業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1200-500)×3%+500×5%×5%=22.25(萬元)。稅務機關認為企業計算不正確,應按總額繳納營業稅而不是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即該企業應納營業稅=1200×3%+500×5%×5%=37.25(萬元)。企業財務人員不理解,打電話向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他人的,不能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應該按全部承包額征稅。因此,在實務處理中,關鍵要區分什么是轉包業務,什么是分包業務。
轉包業務不能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整個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行為,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總承包人沒有自己的施工收入。對于轉包工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為此,建筑業納稅人將工程承包、承租給他人經營的,只要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自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該以承包人為納稅人,且按承包額全額繳納營業稅。上例中的承包企業不符合分包業務的條件,而屬于轉(承)包業務,因此不能按照差額繳納營業稅,而應按總額繳納營業稅。該發包企業轉包給承包企業的500萬元工程款,不能抵減應稅營業收入總額。因此,稅務機關的計算是正確的。
分包業務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總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這意味著,只要符合分包的條件,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如甲分包給乙,可以按差額征稅,乙又分包給丙,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即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
例如,甲企業從事建筑工程業務,2011年承包一項建筑工程,工程價款為4000萬元,將其中“門窗安裝”和“防水工程”分包給乙企業,共800萬元,乙企業又將“防水工程”分包給丙企業,價款為150萬元。甲企業自己施工3200萬元的工程,應納營業稅=(4000-800)×3%=96(萬元)。甲企業分包給乙企業的工程和乙企業分包給丙企業的“防水工程”,都也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按差額征稅,即乙企業應納營業稅=(800-150)×3%=19.5(萬元),丙企業應納營業稅=150×3%=4.5(萬元)。
工程分包給個人不能按差額繳營業稅
某建筑企業承接一項工程,工程價款為500萬元,該企業將其中的安裝部分包給個人施工,工程結算款為50萬元,并出具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及完稅憑證。該工程全部完工結算并按合同規定一次性取得500萬元工程款,該企業應納營業稅=500×3%=15(萬元),而不是13.5萬元[(500-50)×3%].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不包括在內,如綠化工程、安裝工程、其他工程等,就不能享受差額征稅的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扣除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一定要按照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并據以記賬,接受稅務機關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