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規定:
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案例分析:
高新區某車輛制造企業張先生由于身體原因,符合單位規定的30年工齡可以提前退休的條件,于2012年1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比正常退休早兩年零六個月,2012年1月取得單位發放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當月從原單位取得的基本工資4000元,問取得一次性收入的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
1、找稅率:將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
30000/(2*12 6)(平均結果)=1000(元)<3500(元),
因此該項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辦理退休當月2012年1月的工資4000元收入單獨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12年1月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3、次月起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解除合同一次性收入計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規定執行: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扣除。具體方法: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解除勞務合同后又再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高新區一醫藥研發單位因為增效減員與已經在單位工作了10年的張某解除勞務合同,張某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2萬,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8000元,則張某應該就該項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答:
1、找稅率
一次性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28000*3=84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10年),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20000-28000*3)/10-3500=100(元);適用3%稅率。
2、當月應交的個人所得稅=100*3%*1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