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法〔2014〕68號 2014-08-11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順德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國稅局,橫琴新區地稅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