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郵政業營改增后,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是否應當使用國稅的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的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因此,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應當使用國稅監制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