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總結上述規定,可以歸納為:
(1)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轉移,一般按照17%稅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移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獨立核算的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轉移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間跨縣區轉移資產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處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判斷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兩個關鍵詞:“有償”與“所有權”。有償,指有償提供,有償轉讓;所有權,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要發生轉移。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固定資產轉移如果涉及所有權的轉讓,應依法繳納5%的營業稅。
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固定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的轉移包括出售、轉讓、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抵債、調撥,一般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然后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等規定,按照公允價值轉入相關科目,由此可能產生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
例如,2010年12月,A公司以其閑置的舊辦公樓,無償轉讓給其子公司,賬面原值為15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在公開市場上的售價是140萬元,暫不考慮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稅金(單位:萬元)。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
累計折舊50
貸:固定資產150。
(2)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7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7(140×5%)。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營業外支出107
貸:固定資產清理107。
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A公司無償轉讓給其子公司固定資產,視同財產轉讓計征企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納稅所得額為140-107=33(萬元),會計上確認損失為107萬元,由此形成107+33=140(萬元)的永久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