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1053 |
|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我局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工作將于2013年5月2日開始,為做好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主要變化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2]130號)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涉及的主要變化有: 1、“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稱謂調整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銀行業的聯行往來業務收入和保險公司免征營業稅險種的業務收入不再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銀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和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按0.6‰,銀行保險的其他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按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4、大宗商品貿易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要求大宗商品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不再有毛利率5%的限制。 5、取消集團公司內部平銷或統一銷售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 6、安置下崗(失業)、殘疾、退役人員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由審批減免改為征前備案減免(2013年度在4月底之前備案,以后年度在3月底之前備案)。
二、征收范圍 我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范圍如下: 1、2004年地方財政體制調整前原由我局征管的企業(即省屬下劃杭州市地稅局征管的全部企業,以下簡稱“下劃企業”)和由下劃企業投資比例在50%以上(含50%)新辦的企業。 2、由我局征管的杭州市區企業(含蕭山、余杭)。 3、省內跨區域連鎖經營、統一核算企業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營業部或連鎖門店就地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三、申報事項 (一)申報時間
1、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時間為2013年5月2日至5月31日。 2、2013年新設立的企業請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15日上門申報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二)申報方式 1、企業可通過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兩種方式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已在我局開通網上申報社保費的下劃企業,可直接通過申報社保費的用戶名和密碼,網上申報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尚未在我局開通網上申報的下劃企業,可在辦稅大廳領取網上申報注冊碼后進行網上申報(具體事項詳見附件2);也可自行到我局辦稅服務廳上門申報。
(三)申報所需材料 企業上門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時須提供以下紙質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一式兩份); 2、2012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相應財務報表(一式一份)。
(四)計征依據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以企事業單位上年度營業收入(或業務收入)為計征依據,具體按下列標準計算繳納: 1、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銀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按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按0.6‰,其他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按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4、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的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5、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營業收入,其計征收入參照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確定。 6、外出經營企業在勞務發生地已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照不重復征收原則,其計征收入可在當年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建筑安裝企業2012年度因外出施工在勞務發生地已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在申報時須附紙質完稅憑證復印件以及外出施工勞務清單(包括項目、時間、營業收入、已繳稅費等內容)。
(五)緩交申請 符合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減免條件、由于資金緊張而無法按期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可在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和減免手續的同時,提交《延期交納稅款申請審批表》(WS015)(一式兩份),申請延期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四、減免申請 (一)申請材料 申請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序號 申請減免所需材料 申請減免金額≤30萬元 申請減免金額>30萬元
1《關于申請減免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報告》1份 1份
2《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2份 2份
3中介機構出具的《2012年度報告》(包括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及附注)1份1份
4《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復印件1份 1份 5針對具體減免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見附件1)1份1份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注意: 1、以上減免申請資料每頁均需加蓋紅色公章,其中《2012年度報告》可用騎邊公章代替每頁公章。 2、大宗商品貿易減免的《2012年度報告》中須載明大宗商品貿易各項業務收入的具體內容和金額。
(二)減免注意事項 1、原則上專門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出具的鑒證不采用,要求列明業務明細的可由中介機構在其年度審計報告或審核確認的財務報表基礎上補充說明,不得加注專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審批使用。 2、企事業單位應先辦理申報手續再辦理減免申請手續。 3、以前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至今尚未繳納的,不得申請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4、同一單位在申請減免時,可選擇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多項優惠政策累加使用。 5、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備案類減免,實行征前減免備案制。請相關單位于4月30日之前將備案資料(“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WS055”一式兩份,其他資料按附件1要求)報我局9002辦公室,由我局在系統中進行稅費優惠備案登記,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不得享受備案類減免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在備案之后,要按照計征收入總額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得事先減除備案優惠金額),系統會自動提取備案優惠金額。 注意: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必須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或提供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吸納就業享受稅收政策認定證明書”,否則不得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6、《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中的“應繳稅(費)”與綜合申報表中“本期應納稅(費)額”的數值應完全一致。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稅(費)款所屬時間應為2013年度(不是2012年度)。 2、《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上務必留下經辦人員的姓名、辦公電話和手機號碼。 3、尚未辦理一戶通扣款協議的下劃企業,須在申報時一并辦理一戶通扣款協議。 4、我局已開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手機短信提醒業務,請尚未收到短信的企業到我局辦稅大廳登記手機號碼。 5、企業網上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須在5月底前將以上申報材料郵寄至我局,郵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區體環二路1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2002室,郵編:310007。 6、上門申報交通地址:天目山路與黃姑山路交叉口,杭州海關西側,公交車11路,49路,102路,23路等慶豐村下。 7、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網址: 8、其他未盡事宜,請與我局聯系,聯系電話: 綜合業務科(業務政策):87668826、87668528 辦稅服務大廳(申報征收):87668501 計會信息科(系統維護):87668621 稅源管理科(費種登記):87668527
附件: 1、請點擊: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項目匯總表 2、請點擊:關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下劃企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網上申報操作步驟 3、請點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 4、請點擊: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5、請點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6、請點擊: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