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方面 風險提示: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取消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 要點提示: ★自2013年4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企業所得稅方面 風險提示: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不能享受減免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要點提示: ★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核算方面 風險提示:未分別核算優惠與非優惠項目的,不能享受減免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備案方面 風險提示一:未按規定在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要點提示: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另外,如果備案資料中沒有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也不得減免稅。 風險提示二:減免稅備案手續不齊全,不能享受增值稅減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要點提示: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符合的條件還有: ★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風險提示三: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要點提示: ★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相關政策——“節能環保稅收優惠相關政策”在線訪談 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