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天津市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并按照稅法規定差額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建筑業、融資租賃業、個人轉讓不動產、航空運輸、人事代理、拆遷代理的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營業稅差額征稅,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準予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第四條 納稅人依法扣除有關款項,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五條 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六條 納稅人須依據其取得的扣除款項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報《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明細申報表》(以下簡稱《扣除項目明細表》,見附件),有關款項方能在納稅申報時予以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當期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準予扣除轉讓項目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相應的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當期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從事除(一)、(二)項以外的其他差額征稅業務,按照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相關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一期抵扣。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的后續管理。做好扣除憑證管理和申報信息比對,建立行業稅負預警制度;對稅負異常的納稅人進行評估,評估發現重大問題的,可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稽查部門應將稽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管理部門,堅持管查互動、以查促管。
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填報《扣除項目明細表》和報送相關資料,以及發生營業稅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明細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