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4
各設區市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國稅局、地稅局,各稅務師事務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9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涉稅鑒證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表;涉稅服務業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項目、標準、范圍由稅務師事務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具體標準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或變更《收費證》手續,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信息,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三、各稅務師事務所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涉稅鑒證業務收入、支出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等報省稅務機關(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由省稅務機關統一匯總報省物價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試行,試行期2年,期滿前3個月由省稅務機關按規定重新報批。此前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194號 2009.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稅務師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我們制定了《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2月15日起執行。
原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規范稅務代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
陜西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服務收費標準表
序號 收費項目 計費基數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服務內容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