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2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際稅收管理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稅發〔2012〕41號)對反避稅工作機制的完善提出了五點要求:建立管理服務調查并重,創建反避稅防控體系;推行專家會審制度,完善反避稅工作運行機制;拓展業務領域,促進反避稅工作向縱深發展;推廣應用定量分析方法,建立經濟分析師團隊;探索行業避稅規律,培養行業專家和行業反避稅領軍人物。
4、各地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對關聯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工作的管理。今年,很多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下發專門管理辦法、開發專門申報軟件、組織專門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強了對關聯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工作管理。
二、進一步加大與避稅地間稅收情報交換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6~9號公告,公布我國政府分別同根西島政府、馬恩島政府、澤西島政府、百慕大群島政府以及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簽訂的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中國境內外資企業通過和避稅地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避稅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點。同時,近年來,中國企業紛紛走出去,也往往通過在避稅地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實現境外上市或其他全球化戰略目的。這些也對我國稅務機關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了很大挑戰。以上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的避稅將有助于我國稅務機關反避稅工作的開展。同時,上述情報交換協定的簽訂也是國家稅務總局積極參加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共同反對有害稅收競爭國際合作的重要成果。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方面所做努力的目的是鼓勵自由及公正的稅收競爭環境,從而加速全球經濟增長及發展。
三、反避稅領域和方法得到進一步擴展
以往我國稅務機關的反避稅主要集中在國稅部門,反避稅的稅種也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上。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加強了對地稅機關反避稅工作的指導力度,地方稅務局在反避稅工作中取得積極突破,反避稅的稅種也從企業所得稅擴展到了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上。例如,2007年,廈門地稅局開展了對美國總統輪船(中國)有限公司營業稅的反避稅,并簽訂了全國地稅系統第一份針對營業稅的預約定價安排今年,廈門地稅外稅分局首次以反避稅調查形式介入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成效。
另外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動向就是,我們的反避稅工作從以往主要針對企業的境內外之間的關聯交易轉變到開始逐步關注境內企業之間由于稅收優惠等原因導致稅負差而進行的關聯交易避稅的行為。例如,山東某地稅局成功偵破一起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用關聯企業避稅案,追繳稅款205.5萬元。
在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上,稅務機關進一步提升了關聯交易調整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由于可以借助公開的數據庫,稅務機關以往反避稅中的納稅調整方法主要運用交易凈利潤法。但是,公開數據庫公司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報表是合并會計報表。因此,直接運用公開數據庫中的交易凈利潤率數字存在很多局限性,往往不是非常合理。因此,稅務總局近年來加強了收益法等多種方法在反避稅中的運用。例如,大連國稅運用收益法開展對公司無形資產以及股權價值的評估。深圳市地稅局針對勞務類關聯交易調整,在中國科技大學專家的幫助下,創造性地運用了基于數據包絡分析理論和合作博弈聯盟理論的分攤方法(DEA法),計算出某跨國集團服務提供中心應向各受益公司收取的服務金額,使得分配更科學,結果更合理。
四、明確了國際稅收領域的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雇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6號)明確了在港、澳受雇或在內地與港、澳間雙重受雇的港澳稅收居民執行《安排》受雇所得條款涉及的居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和管理規定,旨在解決往來內地與港、澳間跨境工作個人雙重征稅問題。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16號公告僅適用在港澳地區任職、受雇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或在內地和港澳地區同時任職受雇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非港澳稅收居民以及僅在內地任職受雇的港澳稅收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不適用公告規定內容。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在中國任職、受雇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但不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其在中國從事受雇活動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外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的部分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當期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作為標準劃分境內、外收入。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上述計算公式中的最大變化就是將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計算公式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替換為“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同時,16號公告還對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加薪、勞動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進行了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的基礎上,對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提出了進一步的指導意見。值得大家關注的是,30號公告提出了對于“受益所有人”認定的安全港條款,即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的,如果其為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樣為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不含通過不屬于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的第三方國家或地區居民企業間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該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日稅收協定適用于日本新增稅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9號)明確將中日稅收協定適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專項所得稅(thespecialincometaxforreconstruction)和重建專項法人稅(thespecialcorporationtaxforreconstruction)。
通過以上對2012年我國國際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的形勢分析,企業應該要注意到中國稅務機關近年來通過加強管理,強化培訓和指導,進一步加大了對反避稅的查處力度。同時,稅務總局也加強了對于反避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做到了反避稅工作開展有禮有節。特別是近年來基層稅務機關不斷開拓的新的反避稅領域和探索的新的反避稅方法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全面審視企業現有的關聯交易行為的合理性,降低企業關聯交易行為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