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15〕14號 2015-05-14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農產品加工行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閩財稅〔2013〕30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調整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加工企業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水產品加工產品和食用菌加工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進行部分調整。具體名稱及其核定扣除標準見《福建省農產品加工分類扣除標準(第三批)》(附件)。
二、本通知執行日期與閩財稅〔2013〕30號文件的執行日期相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農產品加工分類扣除標準(第三批)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14日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閩財稅[2014]12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個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