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2]87號 2012.5.11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不發廈門):
近接部分基層地稅機關和企業反映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不論是否執行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其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均應單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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