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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函[2003]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答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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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3]24號 2003.6.9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2001]342號《關于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對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兩個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因此,未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而進行轉讓的,其轉讓合同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轉讓房地產的,轉讓方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前后投資達到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或者雖然沒辦理登記手續,但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補辦轉讓手續的,轉讓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對于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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