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關于發布實施《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海黃金交易所對《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發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下發執行,原《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發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黃金交易所
2012年7月2日
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會員交易發票管理工作,規范市場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黃金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的交易發票分為結算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發票作為一種交易憑證,由交易所向交易雙方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專用憑證,由交易所稅務主管機關代開,發票銷貨單位為上海黃金交易所,加蓋交易所發票專用章。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及其代理客戶參與市場交易,必須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自律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章 結算發票
第四條 結算發票的名稱為: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發票由交易所設制,經交易所稅務主管機關認可,提出印制申請后由稅務主管機關監印。
第五條 結算發票采用電腦開具,其紙質發票一式三聯,包括存根聯、發票聯、結算聯,其中發票聯套印國家稅務局監制章。
第六條 結算發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據交易系統生成的交易數據,分別對買賣各方(個人除外)逐筆開具,賣出方取得結算聯,買入方取得發票聯。結算發票加蓋(或套印)交易所"結算業務專用章"。
第七條 賣出方會員或客戶在交易完成后三個月內未向交易所開具發票以取得結算發票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所不再向其開具結算發票。
第八條 結算發票中結算單位編碼、單位名稱與黃金交易系統中會員單位或客戶的編碼與名稱一一對應;交易方向根據交易結果標示為"買"或"賣";交易品種、重量、單價、實際結算金額根據實際成交結果列印。
交易標的重量與實際存取標的重量之差而發生的清算金額,溢出部分標示為"買",短缺部分標示為"賣",按月匯總后分別開具結算發票。
第九條 結算發票的交付
結算發票由交易所采用郵政快遞等方式向交易會員交付,會員單位須指定專人簽收。會員代理客戶的結算發票由會員單位轉交。
第十條 結算發票遺失的處理
結算發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會員所在地之間的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不得補開,交易所可提供發票存根聯復印件作為已開票證明。
結算發票在傳遞至會員單位后發生遺失,不得補開,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或其客戶承擔。
第三章 黃金及鉑金品種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名稱為: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由交易所向稅務主管機關申領,發票使用量由稅務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審核確定。
第十二條 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必須為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交易產品。
第十三條 開具專用發票的條件要求
專用發票于發生實物交割后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購貨單位開具(本辦法規定之"實物交割"是指實物從交易所指定倉庫提取出庫之行為)。
發票價格根據實物出庫時間、交易成交時間、實際成交價格按"后進先出法原則"確定。
專用發票開具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購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完成交易及資金清算;
3.實物已經提取出庫;
4.所提取實物的實際成交價格能按后進先出法確定。
第十四條 開具專用發票的業務流程
交易所根據稅務主管機關要求,采用計算機系統自動開票的方式,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業務流程如下:
1.會員或其代理客戶(以下簡稱單位)在交易所登記開戶,向交易所提供真實的法人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一般納稅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2.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識別信息錄入防偽稅控系統,確定單位開票信息。
3. 購貨方完成交易、資金清算、實物交割程序,實物提取出庫。
4.根據各單位交易及出庫數據,黃金交易自動開票系統程序按"后進先出法原則"匹配其出庫價格,生成開票數據。
5.開票數據導入稅務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生成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將專用發票(抵扣聯)直接寄送至購貨方。
第十五條 租賃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對于黃金、鉑金品種,借入方借入的實物辦理出庫手續,且歸還的實物為交易所買入的實物,交易所根據其出庫及買入成交記錄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借入方自行存入交易所指定倉庫的實物用于歸還其借入的實物時,交易所不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六條 交易所為開具專用發票提供場地和安全保障,并與國家稅務機關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對會員發票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專用發票開具時限及開票周期
1.專用發票于實物交割當日以后第一個工作日算起的三十天內開具,會員或客戶未提供有效開票信息,且未在發生實物交割后三十天(指自然日)內要求開票的,視同自動放棄,發票不得補開。
2.每月一日至二十五日為一個開票周期(二十五日若遇節假日則視具體情況提前或順延),當月二十五日(含當日)以后出庫的實物,其發票于下一開票期內開具。
3.購貨方如需取得二十五日至月末所出庫實物的專用發票,須以書面(傳真)方式提出開票申請,書面申請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專用發票傳遞、退回、作廢、遺失的處理
1.專用發票由交易所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或其他通信工具方式向購貨方交付。會員或客戶如自行上門領取,須憑蓋有單位公章的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辦理領取手續。
2.購貨方專用發票在有效認證期內遺失,可按規定向交易所申請開具增值稅"已抄報稅證明單",用于納稅申報。
3.購貨方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限,而致進項不能抵扣,損失由購貨方自擔。
4.因開票信息錯誤或發票打印出現亂碼等問題造成發票無法認證,于開票月份內退回的,交易所予以作廢并重開;開票月份之后至認證有效期內退回的,憑購貨方稅務主管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交易所開具紅字發票后予以重開。
第十九條 開具專用發票的限制性條款
該限制性條款的制定是為了防止不法機構通過黃金或其他品種交易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非法用途。
對黃金及其它貴金屬無實際實物需求的交易機構,交易所視將其為特殊機構(本辦法所指之"實際實物需求"是指機構的生產經營對黃金等貴金屬具有原料依賴性)。該類機構可有條件進行實物交割,如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符合如下規定:
1.累計實物交割量達黃金10公斤,或鉑金5公斤,即可開具專用發票。
2.如實物交割量未滿足上一款規定,則其已交割實物于交割月的第二十五日開具發票(即每月累計開具一次,第二十五日若為節假日則提前或順延)。
3. 對該類機構的觀察期為半年,半年后由交易所對其交易及實物交割行為進行檢驗,若屬生產經營正常需要,則轉為按一般企業客戶開具發票。
第四章 白銀品種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白銀交易不開具結算發票,會員或客戶的開倉和平倉交易,以系統提供的交易結算單為會計核算憑證,發生實物交割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1. 根據實物交割清單,由賣方直接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發票聯、抵扣聯)。買賣雙方應在完成實物交割后及時交換增值稅開票信息。
2. 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為成交日結算價或交收申報成交日結算價(含稅價),重量為實際交割重量。
3.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期為每月一至二十日,最后開票日為二十日(遇節假日順延),此后至月末交割的實物,視為下一開票期內的交割實物,其發票最晚可延至下一月份開票期前七個交易日內開具。
4. 在開票期內完成白銀實物交割的賣方會員或客戶,須于完成實物交割后的七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郵政特快專遞或專人送交至買入方。對延至下一開票期開票的,其發票最晚應于下一開票期前七個交易日內開具并交付。逾期交付的,每日處以發票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罰款,計入交易所風險基金。
5. 交易所在賣方完成交收后,凍結其20%的貨款,買方收到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以傳真書面確認函的形式通知交易所解凍其發票金額20%的貨款。因買方未及時通知交易所解凍資金而造成賣方滯納金或罰款損失的,損失由買方承擔。
6. 完成白銀實物交割的賣方,在超過最后期限仍未向買方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違約,處以應開票金額20%的罰款,所罰款項用于彌補買方進項稅款損失,其余計入交易所風險基金(違約期限明確如下:在開票期內完成白銀實物交割的賣方會員或客戶,向買方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后期限為當月最后開票日次日起的第7個交易日;下一開票期內的交割實物,最后期限可延至次月最后開票日次日起的第7個交易日)。
第五章 會員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會員參與黃金市場實物交割業務應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加強自律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企業經營實際需要購買黃金及其它產品,合法取得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嚴禁利用黃金或其他產品交易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三條 會員開展代理業務,須承擔并履行如下職責和義務:
1.嚴格審核客戶開戶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并驗證其工商登記及稅務注冊信息,嚴禁虛假開戶。
2.對客戶參與市場的目的、客戶對黃金等交易產品的真實實物需求、客戶市場信譽等進行調查。
3.加強對客戶的法制和誠信教育,提高客戶守法意識。
4.接受交易所對其自營和代理業務有關發票事務的監督管理,配合交易所及稅務機關等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六章 處罰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參與實物交割業務的交易所會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交易所可限制其進行實物交割。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會員未執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通過交易違法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未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提供虛假客戶信息開立交易賬戶,致其代理客戶通過交易套取專用發票進行非法活動的,一經查實,即視其情節嚴重程度處以警告、暫停代理開戶、取消代理業務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稅收及發票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稅收及發票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黃金交易所制定,并報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