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電經銷公司在2011年初收到了供貨廠家給予的返還資金421879.95元,返還資金的數額是按照該公司上年度銷售貨物的數量計算確定的。 稅務機關在巡查中要求該公司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計算轉出增值稅進項稅61298.80元。 案由 對于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返還資金,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的規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而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該文件的規定執行。 在企業的實際經營過程中,供貨方為了擴大自身產品的銷售,總是要通過折扣、返利、分擔經營費用等形式,讓利給下游的經銷企業,以扶持、鼓勵下游經銷企業的發展。盡管返還資金的形式多種多樣,但返還資金的最終效果都是增加了下游經銷企業的經濟利益。由于返還資金的形式不同,可能導致繳納的稅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同樣是從供貨方取得返還資金,其對稅負的影響就有很大的差別,增值稅的稅率為17%,而勞務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稅率之差為12個百分點。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選擇返還資金的形式。 其實,企業如果能夠對返還資金方式做適當的籌劃,盡量使返還的資金符合繳納營業稅的條件,就可以為下游的經銷企業減輕納稅的負擔。對于下游的經銷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返還收入,具體是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還是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判斷的依據是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果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就要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而如果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沒有掛鉤,就可以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在選擇返還資金的形式上,要選取有利的形式,盡量考慮不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進行掛鉤。 供貨方對下游經銷企業的扶持,既然有多種扶持的方法和渠道,只要最終能夠達到扶持的目的,就應當選取最有利于下游經銷企業的扶持方式。下游經銷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為了拓展銷售,自身也會發生很多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對于這些費用,完全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轉嫁給供應商來承擔,下游經銷企業轉變為提供勞務的方式,按照供貨商的要求,具體負責為供貨方在本銷售區域策劃廣告、進行業務宣傳、產品展示和代為管理下游客戶的正常銷售、售后服務等業務。下游經銷企業對上述業務發生的有關成本費用,可以記入“其它業務支出”科目,而因為提供勞務從供貨方取得的收入,就可以記入“其它業務收入”科目。下游經銷企業是由于為供貨方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收取的返還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沒有掛鉤,就可以計算繳納營業稅。 如此籌劃方法,改變了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返還收入的方式,因此,下游經銷企業不用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只需要計算繳納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大大節約了納稅的成本。并且雙方在商定有關勞務的價款時,有著很大的運作余地,不會影響從供貨方取得返還收入的總量。 但是,這種改變原來返還收入的方法,需要與供貨方進行提前溝通,征得供貨方的支持和配合,使供貨方愿意就有關業務進行合作,將有關勞務承包給下游經銷企業,并主動承擔其中的勞務費用,從而轉變返還資金的方式,達到節稅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