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32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區內企業自律管理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361 |
|
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區內企業自律管理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32號 2014-7-4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經海關總署批準,就試驗區內企業自律管理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律管理是指進出口貨物放行后,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在其自主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相關進出口行為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涉嫌違法或者其他情事的,主動書面報告海關,海關依法予以相應處置的管理行為。 二、區內企業可以就以下內容開展自律管理: (一)一般貿易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一般貿易貨物涉及的價格、歸類、數量、品名、規格、原產地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二)加工貿易及保稅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保稅貨物涉及的料件進口、單耗管理、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庫存盤點、成品復出口、內銷處置等環節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三)減免稅貨物(含不作價設備)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減免稅貨物(含不作價設備)使用和處置情況的真實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四)報關、保稅物流及免稅品銷售等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上述業務涉及的貨物、單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五)其他與進出口行為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相關內容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三、區內企業自主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自律管理發現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海關提交書面報告: (一)經企業年度信息報告主動披露(以公開披露時間作為報告時間); (二)向海關提交企業自律報告;
(三)海關送達《稽查通知書》后,對海關尚未掌握的問題,及時主動向海關報告; (四)其他海關認可的書面形式。 上述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所涉問題的時間范圍、客觀事實,并附佐證資料。 四、海關應當對區內企業自律發現的問題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實施稽查。 五、對區內企業自律發現問題并報告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涉及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二)涉及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的,酌情作出處理; (三)涉及稅款滯納金征收的,區內企業已在規定時限內補繳相應稅款,但補繳稅款滯納金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審批納稅義務人提出的減免申請; (四)問題經復核屬實,但區內企業整改措施及時到位,且審查內容全面,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完備的,可以不將企業列入下一年度海關常規稽查。 六、本公告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國家主管部門頒發具有開展審計、評估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