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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9]48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4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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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1999]48號 1999-12-22
(稅總發[2015]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1999]145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稅務代理機構的徹底脫鉤改制,現將《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
一、脫鉤驗收標準 (一)編制脫鉤。屬于稅務機關事業編制序列的稅務代理機構已注銷編制;由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已解除隸屬掛靠關系。 (二)人員脫鉤。現有稅務代理機構執業人員中已沒有在職的稅務機關公職人員,愿意留在代理機構工作的原公職人員已分別辦理了提前退休、離職或辭職手續。 (三)財務銳鉤。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產權界定、資產處置,并取得了批復文件。現有的稅務代理機構在財務上已與稅務機關完全脫離關系。 (四)職能脫鉤。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轉移到稅務代理機構的已經收回。稅務機關利用行政權力為稅務代理機構招攬業務的現象已杜絕。 (五)名稱脫鉤。稅務代理機構已按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文的規定更改了名稱,稅務代理機構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設置的稅務代理窗口已撤掉。 二、改制驗收標準
(一)稅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或合伙人都是注冊稅務師。 (二)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資金或經營資金已經如數到位。 (三)稅務師事務所沒有本事務所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參資入股。 (四)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符合總局關于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設立審批辦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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