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2〕98號),結合本市稅收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工作的重要意義
小型微型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落實國家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切實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環境,更好地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是稅務系統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
本市各級稅務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的各項要求,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工作舉措、督促落實等方面周密籌劃、踏實推進,形成單位負責人親自掛帥,各稅政、征管、納稅服務、督察內審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市局有關處室應加強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工作的稅收政策研究、解釋、落實、督促等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進一步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自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將本市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自2011年2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對符合要求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本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本市地方稅務部門聯合上報批準后,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幫助小型微型企業克服困難
對符合規定減免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落實好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小型微型企業,在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交申請并按照相關規定審批通過后,可以在3個月內緩繳稅款。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特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符合稅法條件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繼續做好落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繼續做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
三、推動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工作措施到位
圍繞進一步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相關稅收工作的主題,認真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文件為契機,做到宣傳輔導、征管服務和督促檢查等各項措施到位。
宣傳輔導到位。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校(課堂)、互動參與平臺、短信平臺、稅務網站等多種渠道或方式,擴大政策知曉面,加強宣傳小型微型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統計監測,找準宣傳著力點,對小型微型企業主動開展政策輔導,使小型微型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切實享受到各項稅收優惠。
征管服務到位。對本市范圍內部分納稅人實施申報制度改革,對于僅申報增值稅或消費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務登記開業滿1年且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營業稅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稅務登記開業滿1年且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營業稅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的納稅期限調整為1個季度;符合上述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涉及出口業務的,實行出口貨物勞務免稅按季申報;上述范圍不包括實行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督促檢查到位。各單位通過稅收征管系統數據分析等多種途徑,查找在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相關稅收政策上存在的不足,開展執法督察,提出改進建議,實現整改提高,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